如此论理自然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先听取意见后作决定的基本程序规则直接来自《依法行政纲要》。
这不仅契合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而且符合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第94条也增加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从而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无障碍运行。
由此可见,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已经成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必然选择,并在信息化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的行政复议运行模式。四、结语 《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确立为立法目的,以此条款为统领必将有力提升优化整个行政复议制度体系,进一步巩固和增强我国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和良法善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复议案件的繁简难易应当通过程序分流来解决,即重大疑难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4.为更加全面、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功能,可以单列条款明确将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复议审查范围,并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强度。
或者说,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以及部分事实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均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就是要充分发挥其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定位及其具体制度运行的核心目标导向作用。特别是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之后,各地模式因地制宜,如何实现不同执法机关之间以及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消除监管和执法壁垒,尤为重要。
这对政府建立健全制度规则,主动利用新技术手段,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打破信息壁垒,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效率,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酝酿期(1978-1992年)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十六字方针。改革创新明确了法治建设的路径和方向,但更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条例对于实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现代政府理念,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有着特殊的意义。
然而,基层政府是与老百姓接触最为密切的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提供政务服务的前沿阵地,是行政争议发生的集中地,这也造成了我国法治政府发展中关键部分成为薄弱环节的困境。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党政政绩,才能促使各级党政一把手们对法治建设真抓实干,而不是光说不干,或虚与委蛇。
合理配置行政救济资源,将更多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内,降低和减少信访数量,减轻基层维稳压力,[57]才是更好解决行政争议的路径。而行政公开不仅仅指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只是行政公开的一个方面。1983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继续抓紧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工作,国务院准备陆续制定一批经济法规,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已经建立起来,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
[34] 建设善治政府,首先要转变政府的治理理念,从管理到治理,旨在强化有限政府、有为政府的意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是整体、全面的,碎片化和差异化都可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进而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大局。透明政府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避免政府活动暗箱操作、权力寻租,进而倒逼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有效助推器。[21]于立深:《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
[16]改革创新需要有破的勇气和魄力,但也应依赖法治思维和方式,捍卫法治红线。[28]马凯:《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几个问题》,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要解决政府从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善治政府提出了明确指向,涉及常态和应急两个方面。
由于行政权与老百姓联系最紧密,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目标提出,其实也包含着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因为政府建设是国家建设的关键一环,[3]尽管法治政府没有作为一个概念被提出,但是为后续的法治政府建设无疑提供了最及时的养料。创新政府已经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引擎。[43]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就是对这一目标的追求。[10]该项目自2013年发起,2014年开始对全国100个城市进行持续性评估,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影响。法治政府建设均衡发展难题,需要重点突破和持续性关注,进而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提升。关键词: 法治政府 发展阶段 十大关系 目标构成 转型 2020年,是我国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亦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大考之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推进,政府活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得滥作为、慢作为和不作为,做守法政府。然而,转型期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化的社会状态,以工具理性为主要考量的柔性执法出现隐藏根本矛盾、柔性边界模糊、违法执法、执法不作为、利益相关者负效益等治理失灵现象。
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内涵更加丰富,既要坚守法治底线,同时要能够满足与时俱进的老百姓期待,让法治建设成效真正惠及于民,老百姓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治官治权。
[25]《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政府,似乎遥不可及,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正是适应这一形势需要而产生。
简而言之,互联网在政府提供优化服务过程中,成为重要的硬件支撑,从决策到监管再到争议化解,互联网+政务的数字政府模式构建,应该是未来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新的着力点,这也是实现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转型、升级、优化的重要突破口。(一)服务型政府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思想基础。[52]我国的法治建设终究要靠人去推动和践行。当前,各地也在探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动机制,其中上海模式颇具典型性。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旨在通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闭环,进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加速。而法治,则要求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
相较于被动的、高成本的立法监督与司法监督,行政系统内自我监督无疑具有不可比拟的主动性、低成本、高效便捷的优点。[32]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05页。
[55]李景鹏:《地方政府创新与政府体制改革》,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五)在法治轨道上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良方 当前正处于矛盾争议多发期,如何高效、有效化解争议已经成为法治政府建设发挥维稳和维权双重功效的基本需求。
[6]袁曙宏:《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在我国政府主导的法治模式之下,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过度依赖,无法有效解决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深层次问题是我们必须正视的客观现实。同时,创新本身也存在各种风险,如:领导班子的更迭,创新中断。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同时,应急状态下,要注重提高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现代化,依法、高效行使应急处置权,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限度的维护,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程度最小。地方的自发性探索,我国地方包围中央的程序立法进路,充分反映出地方政府希望通过程序控权实现自我规制的现实需求。
其次,行政人员行为规范化是廉洁政府建设的有力保障。总则的立法宗旨应当以确保合法行政为基础,进一步解决实现良好行政和实质法治的制度供给问题。
认真梳理总结这四十余年的探索模式、经验积累和困境难题,对于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迈向新征程,进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1980年至199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几乎都提及了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